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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
辦理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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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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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乙、 一、 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貳、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參、 一、 二、 三、 四、 肆、 一、 伍、 一、 陸、 一、 柒、 一、 捌、 一、 玖、 一、 拾、 一、 二、 |
通案決議: 各機關統刪項目如下: 1.人事費:行政院及所屬除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主管、退輔會「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及業務」、教育部高中職部分及海岸巡防署及所屬不刪、法務部及所屬(含調查局)統刪5,000萬元、教育部統刪1%外,其餘統刪1.5%;司法院主管統刪3,000萬元;考試院及所屬除考選部外統刪1.5%;其餘不刪。行政院及所屬由行政院自行調整(人事費不得流用或挪為他用)。 2.政令宣導費用:除退輔會外,其餘統刪30%。 3.文康活動費:統刪20%。 4.國外考察費:除行政院及所屬、考試院及所屬統刪20%外,其餘統刪10%。 5.房屋建築養護費:除營房、法務部所屬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等矯正機關及調查局外,統刪10%,但立法院除院區老舊房舍維護費統刪10%外,其餘不刪。 6.租金費用(包括土地、房舍):除已簽約者、陸委會港澳地區之租金外,其餘統刪10%;另辦理新續約時,應比照刪減10%辦理之。 7.獎補助費:除法律有規定者、地方補助款、原住民族委員會、外交部、僑務委員會、教育部、高檢署補助收容人給養計畫經費、立法院、退輔會、國科會補助國家實驗研究院及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衛生署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補助中央通訊社、公共電視、中央廣播電台、消防發展基金會及義消楷模外,(1)政府機關間補助:刪減5%。(2)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刪減5%。(3)對外國之捐助:刪減5%。(4)獎勵金除法律有規定者、檢舉及破案獎金外,統刪15%。 8.資訊設備費:除已簽約者、立法院、消防署防救災資訊系統外,國防部統刪5%,其餘統刪10%。 9.電腦汰購經費:個人桌上型電腦每部3萬5,000元,手提電腦每部5萬元。 10.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除中央研究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蒙藏委員會、海巡署、僑務委員會、外交部主管、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部主管、國防部主管、退輔會、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林務局、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各風景區管理處、立法院、考選部不刪;總統府、行政院、經建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文建會、青輔會、體委會、研考會及所屬統刪15%;新聞局統刪30%外;其餘統刪10%。 11.委辦費:除外交部及「國際合作」之「駐外技術服務」外, 統刪10%。 中央各機關預算中編列未依法律設立機關之特別費悉數減列,以促使其儘速法制化。 行政院所提「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共計117億1,217萬7,000元,由於補助單位標準模糊,甚至補助項目僅以「生活文化活動」、「其他費用」等含混不清的項目名稱,為避免浪費無謂公帑,並有效利用預算,將各部會相關預算刪減10%(含下列刪減明細,其餘自行調整)。 各部會刪減明細及凍結項目如下: 12.內政部:內政部95年度配合行政院「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共編列8項計畫,針對其中: (1)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刪減3,074萬7,000元,並凍結該計畫30%預算。 (2)照顧服務社區計畫共計5億5,000萬元,凍結該計畫30%預算。 (3)托育照顧服務社區化計畫共計4,000萬元,凍結該計畫30%預算。 (4)「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社區治安」工作實施計畫共計1億4,867萬2,000元,凍結該計畫30%預算。 (5)社區人力資源開發計畫共計5,031萬元,凍結該計畫30%預算。 (6)營造都市社區風貌計畫共計3億元,凍結該計畫30%預算。 (7)公民社區培力計畫刪減1,500萬元。 (8)設置社區營造資源中心計畫刪減1,334萬元。 共計刪減5,908萬7,000元,凍結部分俟內政部將95年1至6月執行成果向立法院預算及決算暨相關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關中華民國政府各級單位95年度所編列購置微軟公司之微軟產品(含維護費)所有預算刪減25%,惟如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則本項決議自動失效。 2.建議: (1)制定政策,寬列經費,發展並推廣自由軟體及其驗證,以及其他配套措施。 (2)擬定獎勵措施,鼓勵各機關(或企業)由微軟產品轉換至自由軟體。 (3)於組織再造期間,資訊系統重整時,儘量使用自由軟體。 (4)向微軟公司提出強烈抗議其壟斷行為,請微軟公司提出降價措施。 (5)由政府出面(例如公平會、教育部)與微軟公司協調降價事宜,特別在教育機構的優惠事宜。 歷年來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都有某些政府預算科目遭部分凍結的決議,尤其是某些委辦案和獎補助案。然而,過往行政部門經常以立法院對該項目部分凍結為理由,停止委辦案及獎補助案之公開招標與執行,造成政務停頓,並且向產業界宣稱預算遭立法院凍結因此不能展開招標作業。有規避行政責任及抹黑立法院之嫌。特決議,自95年度起,中央政府預算之執行,凡特定科目之凍結金額在50%以內者,相關部會得視業務需要如期辦理招標作業,並將遭凍結部分預算所可能影響的執行數加註於招標文件和委辦合約中,以順利推動相關政務。 有鑑於財團法人資策會長期以來參與各部會委辦案公開招標案,造成與民爭利之現象,長期為產業界詬病。特決議要求行政院各部會自95年度起,所有政府資訊系統建置、維護案及委辦案,除涉及國家安全及政府資通安全之項目以外,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針對中央政府所屬機關辦理之桌上型、筆記型電腦、辦公室事務機器等資訊產品採購招標案時,應將參與投標廠商是否為中資企業列入評選資格審核標準中,並建議政府部門優先採購台灣品牌之資訊產品,提升國內電腦製造業競爭力,更避免中國企業低價搶標政府招標案件,致生後續維修斷層及敏感資訊外洩之虞。 鑑於中國劣質貨逐漸充斥市面,為確保政府公共工程品質與安全。爾後,所有政府公共工程與重大採購案,應優先使用台灣產品。 近年來國家財政日益困窘,然因各政黨競爭越來越烈之際,各地方政府縣市長為建立個人施政之績效,於任期內紛紛以國家公帑(或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經費)舉辦地方性嘉年華會或具消費性、娛樂性之活動,凸顯其任期內的施政績效,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暨各國營事業禁止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上開類似活動,並要求切實監督補助款執行內容是否符合原補助意旨,不得移作他用,並於執行後將辦理效益上網公告。 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查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把經常性業務費用或補助,以撥給特種基金的方式,作假帳變成「投資」的項目,嚴重破壞預算制度,爰要求各部門以「投資」為用途別編列撥補予各特種基金的預算,應依法按經常門、資本門劃分標準編列,不應全數以「投資」科目編列,嚴重違反預算法規定,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於下年度應依法改正。 為杜絕退休(退伍、退職)公務人員(軍、公、教)轉(再)任財團法人單位支領雙薪爭議並建立制度,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3個月內針對退休(伍、職)公務人員轉(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薪資規定提出完整配套解決、法制化方案,在完成法制化生效實施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溯自 中央政府各機關除組織法令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等所設置之各項職務外,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置體制外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之職務,以杜絕不肖人士亂用國家名器,從事違法亂紀之事。凡已違法發布之聘書,相關機關應於1個月內追回併註銷。再有類似情節發生者,依法究辦相關人士。 內政部主管審查決議(歲出部分): 自96年度起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所管各行政部門預算中凡新增計畫及專案計畫,其計畫書應併同預算書送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委員及黨團。 內政部部分: 新增預算,自96年起,應將該新增預算詳細計畫隨同預算書一同送至本院。95年新增預算於一週內補送,否則不予審議。 自87年底精省以來,移撥至內政部之土地測量局、土地重劃工程局等單位,均有暫行組織規程,為內政部轄下所屬單位,但均未編列單位預算,卻僅以工作計畫或工作計畫項下之分支計畫編列,預算高達13億6千萬餘元,占內政部預算(扣除社會福利部分)47億6,000萬元的28.57%,造成預算含混籠統、不易考核其績效,亦有規避立法機關監督之嫌。95年度准予編列,但96年度若無編列單位預算,則內政部預算不予審議。 內政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中「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之「辦理一等水準點檢測工作」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後續計畫」之「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1,000萬元,應向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內政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6目「內政資訊業務」中「國土資訊系統計畫」1億0,860萬元,應向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針對內政部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6目「內政資訊業務」下「規劃及推動自然人憑證發證計畫」原列5,200萬元,予以全數凍結,待內政部及其所屬相關部門向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鑒於家庭暴力受理通報案件數量逐年提升,最近兩年的家庭暴力受理通報數量平均成長率都已經超過15%,相對於政府所編列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公務預算1年卻只有1億餘元,建請行政院於96年度總預算案中比照「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模式設置「性暴力防治基金(簡稱防暴基金)」,由中央政府另闢財源,編列預算30億元,分10年執行,每年3億元,供民間團體及防暴業務使用;並依「預算法」第21條規定,設置「性暴力防治基金管理會」,負責監督基金之運用,及訂定管理辦法。 有鑑於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因任務僵化,人員維持費高出業務費將近1.5倍之多,場地借用也因地處偏遠未能發揮效益,使業務成效有限,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應配合組織改造方向研議未來定位與最妥適的規劃,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1年內完成改造。 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分支計畫中,補助績優社會行政及社會工作人員出國考察256萬9,000元。然而,社會福利服務的推動除有賴公部門人員的努力外,來自民間團體的力量亦功不可沒,故出國考察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團員為民間團體績優工作人員,除了能獎勵績優人員、提升專業知能,更能進一步促進政府與民間的交流,有助於日後業務推動。 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分支計畫中,捐助防治網絡績優人員出國考察120萬元。防治網絡能有效發揮功用除有賴公部門人員的努力外,民間團體亦功不可沒。故出國考察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團員為民間團體績優工作人員,除了能獎勵績優人員、提升專業知能,更能進一步促進政府與民間的交流,有助於日後業務推動。 由於「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在各地方政府的督導機制並無規劃完備即倉促上路,社會司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提出督導機制規劃報告。 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3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婦女福利服務」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捐助」1億1,666萬6,000元,該捐補助經費應依婦女人口之比例予以補助,本項預算凍結50%,俟內政部提出詳細補助辦法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3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捐助」13億4,486萬6,000元,該捐補助經費應依老人人口之比例予以補助,本項預算凍結50%,俟內政部提出詳細補助辦法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3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推展社區發展工作」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捐助」6,277萬元,該捐補助經費應依縣市人口之比例及社區發展協會數目予以補助,本項預算凍結50%,俟內政部提出詳細補助辦法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內政部歲出預算第13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建立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制度」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捐助」5,522萬7,000元,本項預算凍結50%,俟內政部提出詳細補助辦法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內政部須儘速解決全國社工人員編制及人力不足之問題,並於6個月內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提出報告。 針對我國開辦「幼兒教育券」補助以來,國人幼托負擔並未因而減輕,故要求內政部在撥付私立托兒機構「幼兒教育券」補助前,應一併檢討其費價結構,避免業者不合理調漲收費價格,減輕家長托育負擔。 營建署及所屬部分 每一國家公園最少規畫5至10個現代化之露營區,以便一般民眾使用。 營建署及所屬95年度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中,新增辦理東沙海域資源調查及經營管理計畫經費3,2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向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第1節「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中「土地購置計畫」7,5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向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其中「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之「獎補助費」,用於補助臺北市、高雄市、福建省及臺灣省各縣市之景觀風貌建設,共22億0,380萬元,建議凍結18億元,俟內政部向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歷年補助各縣市金額及項目,以及補助標準報告通過後,始得動支。 行政院核定之促進原住民就業方案中已明確指出平地原住民鄉鎮市之原住民失業率更高於山地及非原住民地區,顯示政策上應優先提昇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就業機會。然營建署及其所屬單位、國家公園卻未依行政院政策目標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協助平地原住民就業,理應立即檢討現行缺失。為促營建署儘速改善,離島地區除外之營建署及其所屬單位、國家公園勞務相關預算僅准動支30%,賸餘70%預算則待營建署及其所屬單位、國家公園針對委外勞務工作部分,提出協助平地原住民就業具體措施,專案向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9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預算數38億0,199萬8,000元,全數凍結,俟營建署調整業務內容,並向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後,始可動支。 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8目「道路建設及養護」75億3,821萬2,000元,內政部營建署應向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作專案報告。 針對營建署為辦理土資場及營建餘土資訊之掌握,95年度特編列「台灣地區土資場及營建餘土資訊系統之建置」1,921萬4,000元。惟查營建署現正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類似計畫,但受委託單位卻於93年發生電腦當機2個月之令人震驚情事。更離譜的是,93年當機之時,營建署及受營建署委託之工研院居然完全沒有電腦備份資料,連紙本留存稿件也付之闕如,完全喪失營建署委辦之原始政策目的,甚至創造有心人士得以片面更改資料的大好機會,故營建署歷來關於土資場及營建餘土資訊管理之管理作為,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爰提案凍結本項計畫1,921萬4,000元,俟營建署至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提出檢討報告,說明如何避免前述問題再度發生,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查全民對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工程BOT計畫仍有高度疑慮情形下,特提案要求行政院責成內政部等相關部會,不得將污水下水道第3期建設計畫(行政院 警政署部分 警政署所屬航空警察局,其組織條例於民國85年公布,為一有組織法之法定組織,但未見編列單位預算書,卻年年隱藏其預算於交通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中(95年度約32億元、94年度約31億元、93年度約28.5億元、92年度約28.3億元、91年度約27.3億元),便宜行事、有違預算法規定,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航空警察局96年度編列單位預算書。 1.警察單位使用之裝備,已達使用年限,如仍可使用,應無償移撥地方「守望相助隊」使用,不需補繳任何稅費或其他費用,且民意代表或有前科者,不得參加守望相助隊。 2.行政機關應立即進行有關公務員(包括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觀光之評估;在此之前應立即檢討調整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其他事由及相關配套管理措施。 內政部警政署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中「警察業務管理」原列5億2,567萬6,000元,其中編列「獎補助費」1億1,570萬元,建議凍結二分之一,俟內政部偕同警政署向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提出報告以詳細說明內容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經查內政部警政署諸多單位已有組織法源,但其預算仍以分支計畫方式併入署本部單位預算內者,例如:(公園警察大隊、保警總隊、電訊研究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機械修理廠、警廣電台、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等),明顯違法,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應自96年度起依法編列單位預算。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部分 基於執行國家出入境管理政策,針對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為落實大陸配偶面談機制,原先用來打擊虛偽結婚人蛇集團,因少數面談官員面試問題過於私密,恐有侵犯人權之虞,另為應付犯罪集團長期訓練應答技巧,面試官員面談問題更形荒謬,反而讓正常結婚民眾無法通過面談。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應訂定「大陸地區人民面談業務標準作業程序」,全力講究服務品質及兼顧國境安全管理工作,並給予真正結婚者有申訴機會。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部分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於一週內將執行建置「台哥大」與「遠傳」第三代行動電話監察系統相關資料送至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各委員。 消防署及所屬部分 消防署預算編列含混不清、毫不用心,尤其以需分年編列預算的計畫,完全沒有在預算書中揭露,例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係屬2年建設計畫一次發包分年編列,共需經費約5.4億元,94年度已編列2.1億元,95年度尚須3.3億元,但單從95年度預算書中無法窺得。又如「辦理第二期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研究」委辦費年年都編列(92年度140萬元、93年度900萬元、94年度373萬3,000元、95年度360萬元),卻不知道要編到幾年、要花多少錢,實有礙本院委員執行預算審查之權,消防署應檢討改進,96年度預算若再重複此種錯誤,將不予審議。 役政署部分 役政署針對現行各縣市役男體檢之地點不夠普及,造成役男體檢時之不便。爰要求將區域級醫院一併納入辦理。 建築研究所部分 建築研究所95年度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中,經查過去5年委辦費及捐助費多集中於「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90年2,571萬7,000元、91年1,995萬8,000元、92年6,960萬6,000元、93年8,493萬4,000元、94年6,626萬元)合計約2億6,648萬元,實在太高,95年度委辦及捐助該中心合計不得超過委辦及捐助總經費的40%,並應逐年降低比例。 空中勤務總隊部分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原列5億7,851萬5,000元,因內容過於簡略,明顯有規避預算審議之嫌,建議凍結二分之一,待詳細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兒童局部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中收養資訊中心執行成果,需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 托育服務分支計畫中「幼童平安保險」3,000萬元、「觀摩研習表揚」1,600萬元及「其他托育服務」540萬元整等3項工作經費,應按實際需求覈實執行。 |
本校95年度法定預算統刪項目均依決議事項辦理。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