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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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96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內容

 

 

 

一、 通案決議部分:

(一)  各機關統刪項目如下:

1.   人事費(不含退休撫卹給付):行政院及所屬除原住民族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空中勤務總隊、海岸巡防署及所屬、外交部、僑務委員會、教育部高中職部分、退輔會、智慧財產局、賦稅署、關稅總局及所屬、國有財產局及所屬、臺北市國稅局、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高雄市國稅局、調查局、檔案管理局不刪外,法務部及所屬統刪5,000萬元,行政院、國防部及所屬刪1%,其餘統刪2%;司法院主管統刪4,000萬元;考試院及所屬除考選部外統刪2%;其餘不刪。行政院及所屬由行政院自行調整(人事費不得流用或挪為他用)。

2.   委辦費:除原住民族委員會、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際合作」之「駐外技術服務」、「金門、馬祖地區計畫性雷區排除案」、中小企業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外,其餘統刪18%

3.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除中央研究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海岸巡防署及所屬、僑務委員會、退輔會、智慧財產局、研考會、法務部及所屬、監察院、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各風景區管理處、立法院、考選部不刪外,其餘統刪15%

4.   國外考察費:除消防署不刪外,其餘統刪15%

5.   房屋建築養護費:除學校、營房、法務部所屬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等矯正機關、司法官訓練所、調查局外,其餘統刪10%

6.   租金費用(包括土地、房舍):除95年度以前連續計畫已簽約者、國外地區外,其餘統刪15%;另辦理新續約時,應比照刪減10%辦理之。

7.   獎補助費:除法律有規定、地方補助款、原住民族委員會、外交部、僑務委員會、教育部、高檢署補助收容人給養計畫經費、立法院、退輔會、調查局、國科會補助國家實驗研究院及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衛生署捐助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補助中央通訊社、公共電視、中央廣播電台、消防發展基金會及義消楷模外,(1)政府機關間之補助:刪減10%(2)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除消防署、中小企業處外,統刪5%(3)對外之捐助:刪減10%(4)獎勵金除法律有規定者、檢舉及破案獎金外,統刪20%

8.   資訊設備費:除95年度以前連續計畫已簽約者、立法院、消防署防救災資訊系統、警政署及所屬、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法務部、調查局外,其餘統刪20%

9.   政令宣導費用:除消防署、退輔會外,其餘統刪20%

10. 特別費:統刪20%,並要求全數需檢據報銷。

(二)  中央各機關預算中編列未依法律設立機關之特別費全數減列,以促使其儘速法制化。

(三)  行政院主計處應通函各機關,將其未依預算法第32條、第39條有關規定編列之96年度繼續經費項目,於立法院院會二讀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前,以公文正式補正其總預算案書及單位預算書送立法院併案審議;未補正之前,各機關之預算全數凍結。

(四)  針對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所做各項凍結預算決議(含各分組所通過之凍結預算決議及院會朝野協商通過修正或新增之凍結預算決議),其凍結比例(金額)均調整為原凍結比例(金額)之三分之一,惟空軍司令部「安信二號」維持全數凍結。

(五)  針對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提案凍結預算或主決議內容訂期限要求相關單位於第6屆第5會期或966月底前之報告案,全數延至第6屆第6會期或9612月底前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或聯席會報告。

(六)  為建立整合性及前瞻性之國家太空與衛星計畫,爰決議全數凍結(不依通案決議調整凍結比例)各部會項下之「太空科技發展計畫」或「衛星運作或技術發展相關計畫」,俟行政院擬具整合與督導考核機制後,向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內政及民族、國防、經濟及能源、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七)  96年度起全面取消各行政首長之「特別費」一半以「領據」列報之規定,所有「特別費」的報支,應按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辦理,行政首長不得以「領據」列報。

(八)  96年度起,中央各行政單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應將預算及決算書、由政府編列預算所完成之研究報告等在網上公布,供全民查閱。

(九)  針對特任官支領各種加給問題,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研擬相關法律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十)  鑑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於民國941228日公布施行,各政府機關均應主動公開其行政資訊,爰建議於各機關之入口網站增加「政府資訊公開」之單一窗口,使政府資訊更為公開透明,讓民眾更方便參與政府之政策。

(十一)  經濟部多年來積極推動資訊服務業者符合國際CMMI標準,提升我國資訊服務業、系統整合廠商、軟體產業之競爭力,並實施拓展外銷市場之計畫。

然而行政院各部會及各政府機關長期以來有關資訊系統建置與維護相關標案,卻習慣於採取限制性招標及統包採購方式,交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執行。如果政府機關本身不能信任國內相關業者的技術及服務能力與品質,又如何能奢求相關產業能夠走出國際市場,與國外大廠競爭?

行政院應針對各級政府機關資訊系統建置、維護等相關標案,全面檢討採購方式,儘量採取「公開招標」方式處理,並訂定更嚴格的適用標準,儘量減少「限制性招標」。儘可能將資訊採購商機釋出給民間業者,以扶植我國相關產業能量。

(十二)  有鑑於行政院各部會之專案委辦計畫業務,以及資訊系統建置與維護相關標案,過於大量採用限制性招標及統包採購方式。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及各級公務機關,採取嚴格的標準,嚴謹的態度選擇限制性招標及統包採購,並應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每年檢視各政府機關選定限制性招標及統包採購方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規定。

(十三)  中央政府三級以上(含三級)機關除國防部所屬、退輔會、審計部所屬教育農林、交通建設審計處及各審計室、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外,應依預算法第49條規定,單獨編列單位預算,四級以下機關應編列分預算。

(十四)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各行政機關出國報告應該上網登入,於行政院研考會設置有OPEN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提供公務出國報告之查詢。為避免著作權產生爭議,應落實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並公布於「OPEN出版資料回應網」及於各單位之網站提供民眾查詢。

(十五)  中央政府總預算自96年度起,人事費若有結餘,不得充作獎勵金、福利金或任何名目之獎金,必須繳回國庫。另95年度人事費結餘如已發用為績效獎金部分,請審計部應依法究辦,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

(十六)  要求自96年度起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針對預算解凍報告案,必須由各機關首長親自至委員會作口頭報告,不得逕自以書面為之,草率行事。

(十七)  要求中央政府各行政機關,自97年度起,應依預算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予補正。

二、 分組審查決議部分:

內政部主管

(一) 97年度起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所管內政部及所屬單位歲入歲出預算中,凡新增計畫及新增科目,其計畫書,應依規定時限併同預算書送達立法院。

三、 附帶決議部分:

(一)  營建署應評估桃園、臺北縣中和及其他縣市設置都會公園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提出報告。

(二)  針對全國各公務機關,年年編列鉅額資訊設備購與汰換費用,經查,多數僅供基本文書處理與上網之用,爰提案要求各公務機關自97年度起,新購或汰換資訊設備時,個人桌上型電腦應以25,000元、筆記型電腦應以3萬元、雷射印表機應以2萬元為採購金額上限,且雷射印表機應以20人共用一機為度,有特殊需求者,應於預算書中提出說明,交立法院審議。

 

 

 

 

 

 

 

(三)  針對有關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所頒訂「各政府機關(構)資訊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施行計畫」之內容,已將各級機關資安等級區分為ABCD四個等級,定義各類資安系統等級應執行之工作事項,然網路威脅不僅僅只從外面侵入或系統的防護即可,組織內部同仁使用之個人電腦常在上網的過程中,不知不覺中遭入侵,成為危害資訊安全的漏洞。政府部門如何有效規範管理公務人員網際網路個人行為,特以此決議文之內容說明為基礎,做為各機關(構)人員網路安全管理之依據,以維護各機關(構)電腦資訊網路系統安全與使用者自身權益之相關事宜。

說明:

1.  機關(構)需制定員工上  網行為管理使用準則,禁止員工於上班時間瀏覽不當之網站(如暴力、色情、賭博、駭客、惡意網站、釣魚詐欺、傀儡網路等)。

2.  非禁止之不當網站,需建立稽核管理機制,以避免員工過度使用導致內部頻寬擁塞及降低員工工作效益。

3.  禁止員工使用網頁式電子 郵件(WebMail),並建立管理機制,以避免漏洞產生。

4.  對於惡意行為的網站,需要有及時更新的機制,以避免員工在因空窗期而感染必傳播惡意程式。

 

5.  禁止於上班時間透過網路資源行與工作內容無關之串流媒 體、MP3、圖片、檔案等網路上的傳輸。

 

6.  非上班時間(中午休息、下班後)的使用,需建立稽核管理機制,不得影響單位內主要系統運作之效率。

7.  非經申請,禁止上班時間使用即時訊息(Instant Message)、點對點檔案共享(P2P)及tunnel相關工具。

 

8.  經許可後使用之即時訊息及點對點檔案共享工具,需建立稽核管理機制,以避免資安漏洞產生。

9.  使用者不得於網際網路上下載及安裝非經許可之應用程式,以避免資安上的風險(木馬,Tunnel軟體,間諜程式,傀儡程式等)及違反法令之礙慮(著作權、版權)。

10. 員工上網行為所佔之單位內部頻寬,需以不影響各主系統之網路效能為前提,若有資源上的衝突,將以各主系統為主。

11. 各機關(構)之機密文件,非經許可,不得透過網際網路工具(IMP2PWebMail)來進行傳輸及檔案效換。

12. 各機關(構)需建立稽核管理制度,以避免漏洞產生。

13. 各機關(構)需確實掌握時效,於資安問題發生時,在最短時間之內,彈性調整相關管理機制,以縮短資安空窗期。

14. 行政院主計處應督促對於違反各機關(構)員工上網行為管理之人員均應建立詳細的紀錄,以做為日後稽核查證之依據。

 

本校96年度統刪項目均依照決議事項辦理。

 

 

 

 

 

 

 

 

 

 

 

 

 

 

 

 

 

 

 

 

 

 

 

 

 

 

 

 

 

 

 

 

 

 

 

 

 

 

 

 

 

 

 

 

 

 

 

 

 

 

 

 

 

 

 

 

 

 

 

 

 

本校無此情況。

 

 

 

 

 

 

 

 

 

本校無此情況。

 

 

 

 

 

 

本校無此情況。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本校已於入口網站建立各項業務最新資料之公告系統,其內容包含大多數民眾需查詢之資料,如:招生資訊、學術活動資訊及本校徵才資訊等。

 

 

 

本校之資訊系統建置與維護相關標案,皆以「公開招標」方式處理,無交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執行之情事。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

 

 

 

 

 

 

 

 

 

本校兼具公務、教育及研究機關之特性,許多資訊設備,基本文書處理與上網之用外,尚需辦理教學研究、軟體開發、統計分析、國際學術合作及視訊會議等多項工作,電腦相關設備採購方式說明如下:

1.   個人電腦及筆記型電腦:除國科會及其他委託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案件所需之電腦設備,因性質特殊,無法依共同供應契約之規格採購且金額大多逾4萬元外,均遵照決議之額度辦理。

2.   雷射印表機:本校兼具教育及研究機關之特性,各系所及各研究中心需使用A3A4不同規格並具雙面列印功能之雷射印表機,而共同供應契約中具有前揭功能之雷射印表機,其價格均超過決議之額度(2萬元)。因此,除採購A3並具雙面列印功能之雷射印表機外,均遵照決議之額度辦理雷射印表機之採購。

3.   印表機共用:各系所及各研究中心因教師進行教學及研究之需,使用列表機甚為頻繁,爰依現有配置管理使用,未來如需新增,除國科會及其他委託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案件之特殊需求外,均遵照決議辦理(20人共用一機

 

1.   依據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所頒訂「各政府機關(構)資訊安全責任等級分級作業施行計畫」之內容,目前本校資安等級為C級。

2.   有關網路安全管理本校已有「中央警察大學電腦及網路使用要點」、「中央警察大學教職員網域名稱及網站申請與管理須知」暨「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宿舍網路使用與管理須知」,規範、維護電腦資訊網路系統安全與使用者自身權益之相關事宜;另決議之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   依據台灣學術網路(TANet)之相關連線規定,本校已建立不當網站過濾機制,另「中央警察大學電腦及網路使用要點」,亦規範教職員生上網行為。

 

 

2.   本校除每日統計教職員生網路使用量外,並建立快取伺服器,紀錄連線網站的瀏覽記錄,對於網路使用量超過上限者,即時暫停網路使用權。

3.   目前本校電子郵件系統採WebMail暨個人電腦端Outlook收發系統,均提供帳號密碼驗證機制,短期內將依決議事項,增加本校WebMail系統郵件傳遞紀錄與SSL加密式傳輸系統。

4.   本校所有之個人電腦均已安裝防毒軟體,並由電算中心採集中式管理,可在防毒主機上即時偵測與處理病毒感染事件;另本校proxy主機已建立Anti-Virus機制,以過濾網站不當程式。

5.   本校教師與學生執行教學與特殊學術研究之需,與一般公務機關上網需求有顯著不同,為避免多媒體資料影響公務電腦效能,本校每日統計每人網路使用量,並對超過上限者採暫停網路使用之措施。

6.   本校快取伺服器具有教職員生之上網記錄、MRTG流量統計主機亦針對網路服務進行偵測,可偵測與管理主要網路設備與主機之即時狀態,並於網路異常時自動通知網路管理者。

7.   本校因兼具教育及研究機關之特性,為求便利及時效,部分師生目前採行即時訊息工具,有關點對點檔案共享(P2P)及tunnel相關工具,將修改「中央警察大學電腦及網路使用要點」部分條文,予以禁止。

8.   擬併前項(第7點)辦理。

 

 

9.        修改「中央警察大學電腦及網路使用要點」、「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宿舍網路使用與管理須知」條文,明文予以禁止。

 

 

 

10.     本校網路除已自行規範電腦及網路使用外,每日統計每人網路使用量,並對超過上限者採暫停網路使用之措施。

 

 

11.     擬併第789點配合決議事項辦理。

 

 

 

12.     遵照辦理。

 

13.     本校所有之個人電腦已採集中式管理之防毒軟體,並於快取伺服器建立Anti-Virus機制;另有主動式入侵偵測防禦系統,可即時偵測與阻擋網路攻擊事件,目前如發生資安問題時,均採區域網路斷線或停機檢修,以防問題擴大。